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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城区教职工管理规定(暂行)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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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城区教职工管理规定(暂行)

为了充分盘活现有人力资源,促进全县基础教育快速、协调、均衡发展,针对全县基层边远山区学校教职工短缺、城区学校教职工相对富余的现状,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县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庄浪县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城区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区学校教职工严格实行“定编、定岗、定员”。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合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立和领导职数在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内设置。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责、以责选人”的原则,由学校根据县编办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其它岗位,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制定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逐步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有利于激发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机制。

第二条 严把城区教师“入口关”。调入城区的教师必须教龄三年以上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其中调入城区高中部的教师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对口专业的本科学历,如果是进修达到本科学历的,第一学历必须是师范院校对口专业的大专学历;调入城区初中部的教师第一学历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对口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调入城区小学部的教师第一学历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中师以上学历。

第三条 进城教师以公选为主。公选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考试、试讲、公示、综合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城区岗位超编学校的教职工,通过业绩考核、竞争上岗等办法逐步流动到基层缺编学校工作。

第五条 城区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到基层学校工作或待岗培训:

1、违犯《庄浪县教师十条禁令》的;

2、个人年度考核中,有一次“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3、在县级以上各类统考、会考中,个人所代学科成绩居同类校倒数第一的;

4、不能胜任学科教学,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性不强、教育教学效果差、学生家长意见大的;

5、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参与舞弊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不在教学岗位的,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在教学岗位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干部身份的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工人身份的执行技术等级工资。

第七条 城区教职工流动调配的各环节要公开、公正、透明,做到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秉公办事。坚决反对人事调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工作调动的教职工,必须在发文之日起三天内移交工作,办理手续,到新单位上班;对不按期报到者,从即日起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区教职工的管理,督导室要加大对城区教职工的履职考核,考核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考核结果要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作为教职工流动调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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